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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4-20

吕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12439660

地址:山西省孝义市柱濮镇上令狐村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个在线监测站房内共存放有4桶约70公斤在线监测废液(HW49),未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规范贮存;

2.你公司在线监测废液(HW49)未建立产生台账;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有2026年入库的废油桶(HW49)、废油漆桶(HW49)等危险废物,无产生环节台账和出库台账,仅在空白纸上简单记录入库情况,且部分未记录入库重量、危废编码等信息;

3.你公司于2021年8月编制完成《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主斜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经核查,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存在缺项,第55页表4.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有关要求落实情况汇总表”中缺少吕审批生态函〔2021〕18号环评批复文件中四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的“(三)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0万t/a矿井新建主斜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中也无地下水相关情况。你公司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验收调查报告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遗漏即组织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6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书证:2026年1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相关违法情况。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上述行为3: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19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1处以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

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23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2处以罚款金额为贰拾陆万元整(?260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7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3处以罚款金额为肆拾柒万元整(?470000)

三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玖拾叁万元整(?9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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